(2017)桂072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桂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桂洪,郑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财保34号申请人: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灵山县灵城街道江南路瑞华大酒店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57208749C。法定代表人:张嘹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廷幸,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桂洪,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文利镇居民。被申请人:郑红梅,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灵山县文利镇居民。申请人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桂洪、郑红梅共同共有的位于灵山县灵城镇房屋在价值220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罗桂洪、郑红梅共同共有的位于灵山县灵城镇房屋在价值220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永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