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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大丰市尤妮特工艺品厂与卞伯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尤妮特工艺品厂,卞伯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尤妮特工艺品厂,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兵,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卞伯欣,男,汉族,1975年12月7日生,居民,住盐城市。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尤妮特工艺品厂与被执行人卞伯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Ο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