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8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姚梅龙与南洋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梅龙,南洋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82076号原告:姚梅龙,男,195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寅国,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花,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洋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XXX幢XXX层218部位。原告姚梅龙与被告南洋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审理。原告姚梅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南洋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南洋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南洋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3日,原、被告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20万元;被告提供投资咨询等服务;借款期限六个月;年化收益率10%;被告按月付息。同时,被告承诺,如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由被告代为还款。签约当日,原告即按约出借款项。上述《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到期后,双方于2017年1月12日再次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对借款进行续约。该协议约定:被告推荐原告出借资金20万元,出借期限为2017年1月12日至4月11日;年化收益率8%,按月付息;原告出借款项到期赎回时,如债务方不能支付的,被告垫付全部本金、收益;如原告逾期未收到本金及收益的,每逾期一日,被告按出借资金的万分之三标准支付原告违约金,逾期一周的,被告额外支付原告出借资金20%作为违约赔偿。双方还就其它权利、义务进行了具体约定。现原告因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金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负担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且被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等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而涉案的民间借贷行为与本院所了解的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的事实相类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梅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晨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