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2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汪传孝与佘译意、王中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传孝,佘译意,王中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1346号原告:汪传孝,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佘译意,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中亮,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汪传孝与被告佘译意、王中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汪传孝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汪传孝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传孝撤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计253元,由原告汪传孝负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