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3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王建芳与叶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芳,叶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3444号原告:王建芳,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叶富林,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王建芳与被告叶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叶富林归还原告王建芳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建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富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叶富林于2012年4月27日到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期一年,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2015年3月14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90000元。后被告对该款一直未予清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富林归还原告王建芳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叶富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娟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无书记员 马 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