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亚贵与严星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贵,严星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李亚贵,住址:广东省鹤山市。委托代理人:叶辉,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严星群,澳门非永久性居民,住址:澳门特别行政区。委托代理人:李雅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亚贵诉被执行人严星群、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民终2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严星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亚贵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并支付诉讼费386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严星群是澳门居民且经常往来于内地,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不准被执行人出境。后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784执4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景辉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志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