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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5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罗荣芳与庄腊妹、溧阳市昆仑街道班竹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荣芳,庄腊妹,溧阳市昆仑街道班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5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荣芳,男,1959年1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狄玉芳(系罗荣芳妻子),女,1960年7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进,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庄腊妹,女,1937年12月2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英(系庄腊妹女儿),女,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溧阳市昆仑街道班竹村村民委员会(原溧阳市溧城镇班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班竹村委班竹村。法定代表人:卢爱琴,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保金,该村委会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金,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罗荣芳与被申请人庄腊妹、溧阳市昆仑街道班竹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终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罗荣芳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罗荣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荣芳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亚林审判员  秦岸东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