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如洪与被告左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洪,左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2698号原告:张如洪,男,1969年3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学渊、何蓉(实习律师),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东,男,199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元玺,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了原告张如洪诉被告左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需要重新组织证据材料再行起诉,故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洪撤诉。本案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1518元,由张如洪负担。!审 判 长 王铁勋人民陪审员 程玉彦人民陪审员 王顺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李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