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洪涛、陈宝森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洪涛,陈宝森,黄铁岩,井桂莲,姜明军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16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洪涛。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珂,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向,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森。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珂,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向,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铁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井桂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明军。上诉人高洪涛、陈宝森因与被上诉人黄铁岩、被上诉人井桂莲、被上诉人姜明军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8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83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洪涛、陈宝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化宿审 判 员 徐 明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