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盖文来与盖学军、刘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文来,盖学军,刘萍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02民初2677号原告:盖文来,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波,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盖学军,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刘萍萍,女,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州市德城区。原告盖文来与被告盖学军、刘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波、被告盖学军、被告刘萍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1.5万元自2013年3月15日支付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15%自2014年11月13日支付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5日,被告盖学军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该笔借款年息1.5万元;2014年11月13日,被告盖学军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该笔借款的利息为年息15%。原告于同日将款项转入被告的账户中。借款期间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年息按时支付利息,也拒绝偿还借款。同时,该两笔借款发生在被告盖学军与被告刘萍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被告盖学军辩称:承认借款事实。用这笔钱买机械设备了。另外我与刘萍萍已离婚。被告刘萍萍辩称:盖学军借款我不知道,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并且我与盖学军2016年3月17日已办理离婚手续,我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一借条两份,一份为2013年3月15日所写,内容为“今借现金壹拾万元整,年息壹万伍仟元。以东长庄园A栋13号门市为担保抵押,盖学军”;另一份为2014年11月13日所写,内容为“今借盖文来现金贰拾万元整,年息15%,用东长庄园A栋13号门市部为担保抵押,盖学军”。证据二德州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证明原告按照约定将款项汇入盖学军的账户中。证据三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盖学军承诺于2017年1月14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证据四被告盖学军与被告刘萍萍婚姻登记信息,证明二被告于1987年4月登记结婚,2016年3月17日登记离婚,被告向原告借钱时处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盖学军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借款事实也没有异议,称自己于2014年3月20日和2015年3月20日分两次支付给原告利息,共计30000元。被告刘萍萍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称对盖学军借钱的事情不清楚,该笔借款也没用于家庭生活,应当由被告盖学军自己承担。本院认为:被告盖学军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盖学军主张2013年3月15日的10万元借款已按约定支付两年利息,原告庭后向本院提交证明证实已收到两年利息共计30000元,因此对被告主张予以支持,该10万元借款利息应自2015年3月16日起计算。10万元借款约定利息为每年1.5万元,即年息按15%计算,与20万元借款约定计息方式相同。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约定支付。二被告于2016年3月17日登记离婚,本案两笔借款均发生于被告盖学军和刘萍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萍萍主张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共同债务,但是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刘萍萍应对本案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盖学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3月15日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之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刘萍萍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盖学军、刘萍萍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