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2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徐州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68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游国辉,男,1960年1月14日生,汉族,大学本科,退休干部,住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信美路9号9幢103室附1号,身份证号码3623211960********。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水生,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州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电动车研发中心三楼303、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05861235XE。法定代表人:祝耀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庆,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游国辉与被告徐州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双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赣1121民初2682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80万元的财产,并对申请人游国辉与担保人郑爱华提供担保的房权证号为饶(县)房权证旭日街道办字第××(13016715-1)号、13016716(13016716-1)号的房产进行查封。游国辉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8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二、解除对申请人游国辉与担保人郑爱华提供担保的房权证号为饶(县)房权证旭日街道办字第××(13016715-1)号、13016716(13016716-1)号的房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