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914张新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914号执行机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新华,男,汉族,1970年6月4日生,住海州区。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张新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房屋轮后查封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明忠审判员 周 颜审判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