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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7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毛小华、董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毛小华,董淑群,中山市小榄镇盈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70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X315339777。主要负责人:赖小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杰,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石,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小华,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董淑群,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盈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广成路438号一幢首层4卡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1543678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毛小华、董淑群、中山市小榄镇盈基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已与被告毛小华、董淑群、中山市小榄镇盈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752元,减半收取计3876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387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郭卫洪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柳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