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4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付祖虹、李正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付祖虹,李正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4180号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负责人李世民,该公司区域总监。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广元市。被告付祖虹,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李正宗,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被告付祖虹、李正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晏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