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21执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吕水兵、余昌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水兵,余昌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水兵,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余昌征,男,汉族,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吕水兵与余昌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余昌征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余昌征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