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俞洪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洪绪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742号原告: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芒市金塔大街北段法定代表人:罗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萍、肖利坤,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俞洪绪,男,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高中文化,经商,现住瑞丽市。原告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洪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俞洪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孔新兰审 判 员 刘宏芸人民陪审员 张俊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