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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白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王某,山东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保23号申请人:白某,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申请人:王某,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山东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25万元或房产一套,申请人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山东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继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