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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5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宝海与李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海,李鸿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5811号原告:王宝海,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李鸿雁,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住赤峰市。原告王宝海与被告李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宝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海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宝海负担。审判员张庆民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林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