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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袁宝燕与任树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宝燕,任树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926号原告:袁宝燕,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西半屯镇时庙村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万洪卫,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树丛,男,1978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广饶县稻庄镇任家大营村人,现住广饶县。委托代理人:车纯平,东营市东营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袁宝燕诉被告任树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8日立案。原告袁宝燕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宝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袁宝燕负担。审判员 许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