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袁宝燕与任树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宝燕,任树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926号原告:袁宝燕,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西半屯镇时庙村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万洪卫,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树丛,男,1978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广饶县稻庄镇任家大营村人,现住广饶县。委托代理人:车纯平,东营市东营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袁宝燕诉被告任树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8日立案。原告袁宝燕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宝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袁宝燕负担。审判员 许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