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3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讷河市嘉兴物业有限公司邓兆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讷河市嘉兴物业有限公司,邓兆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3950号原告:讷河市嘉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讷河市西南街。法定代表人:白丽娟,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崇富,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邓兆群,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兴旺御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讷河市嘉兴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兆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因被告邓兆群已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兆群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讷河市嘉兴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