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成龙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成龙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2799号罪犯王成龙,���,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响水县人,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09)淮中刑二初第00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成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以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并处以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0)苏刑二终字第00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7日交付执行。2013年8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3日止)。2015年8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2017年9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10月1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立新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指派警官冯骏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成龙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王成龙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王成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且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重新犯罪预测评估意见认为该犯假释后重新犯罪可能性较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同意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出庭警官当庭出示了罪犯王成龙获得奖励的证据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的相关证据。出庭检察院人员就执���机关提供证明罪犯王成龙改造表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当庭宣读了减刑、假释案件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罪犯王成龙的假释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法院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龙于2011年7月7日入监,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在服刑期间,罪犯王成龙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王成龙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淮安市清江浦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王成龙假释后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不利影响,建议对其适用假释。本院认为,罪犯王成龙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且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