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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9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冯某1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1,冯某2,冯某3,冯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968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1,女,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华利佳和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冯某2,男,194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化工部橡胶研究设计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冯某3,男,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怀柔安佳医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冯某4,女,194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复兴商业城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冯某1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192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冯某2、冯某3、冯某4继承纠纷一案,依据生效判决:被继承人冯涛名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XX北里X号楼XXX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X**号)归冯某1、冯某2、冯某3、冯某4共有,其中冯某1占有百分之二十四份额,冯某2占有百分之二十八份额,冯某3占有百分之二十四份额。冯某4占有百分之二十四份额。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继承人冯涛名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XX北里X号楼XXX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X**号)归冯某1、冯某2、冯某3、冯某4共有,其中冯某1占有百分之二十四份额,冯某2占有百分之二十八份额,冯某3占有百分之二十四份额。冯某4占有百分之二十四份额。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