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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31张雅琴申请蔡正平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雅琴,蔡正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民特31号申请人:张雅琴,女,1957年9月2日生,住镇江市。被申请人:蔡正平,男,1956年3月17日生,住镇江市。代理人:XX,女,1982年10月8日生,住镇江市。申请人张雅琴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蔡正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蔡正平于2017年9月29日,突发脑出血住院,昏迷不醒,现在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因被申请人在出事前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因出现身体状况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被申请人妻子张雅琴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称:蔡正平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申请人所述属实。经审理查明:蔡正平,男,1956年3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镇江市。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与代理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因病住院,经鉴定,蔡正平目前罹患脑器质性疾病所致智能障碍(极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蔡正平经鉴定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张雅琴作为其近亲属,可以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蔡正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雅琴为蔡正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 文二〇��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洁初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