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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建军与王晓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军,王晓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彭建军。被执行人王晓青。本院在执行彭建军与王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晓青已履行案件款23000元,承担诉讼费1650元,剩余案件款按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54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天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