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建军与王晓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军,王晓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彭建军。被执行人王晓青。本院在执行彭建军与王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晓青已履行案件款23000元,承担诉讼费1650元,剩余案件款按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54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天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