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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行终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袁光强、袁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光强,袁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行终85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袁光强,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袁睿,男,2000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上诉人袁光强、袁睿因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行初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光强、袁睿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袁光强、袁睿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光强、袁睿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李 露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