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吴建与卢志刚、卢秀文、马玉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志刚,卢秀文,马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485号房6申请执行人吴建,男,1982年6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卢志刚,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卢秀文,男,1965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马玉春,男,1987年2月6日生,汉族,个体,长春市二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接到报告财产令后未申报财产,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立军执行员 刘吉如执行员 钟 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