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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孟利影、肖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利影,肖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孟利影,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肖艳玲,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孟利影与肖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在执行过��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景雷人民陪审员  谭艳红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