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1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1448号原告:刘某某,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炳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丽娟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