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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1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1448号原告:刘某某,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炳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丽娟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