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庹金山诉皮丕先、皮振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金山,皮丕先,皮振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1328号原告:庹金山,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际平,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皮丕先,男,194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皮振球,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原告庹金山与被告皮丕先、皮振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庹金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庹金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庹金山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庹金山负担。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