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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庹金山诉皮丕先、皮振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金山,皮丕先,皮振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1328号原告:庹金山,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际平,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皮丕先,男,194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皮振球,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原告庹金山与被告皮丕先、皮振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庹金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庹金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庹金山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庹金山负担。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