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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56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蕾、深圳三新港实业有限公司与亿华集团有限公司、胡万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蕾,深圳三新港实业有限公司,亿华集团有限公司,胡万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569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蕾,女,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玉坤,广东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三新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北向南瑞峰花园1栋B-1410,组织机构代码:08844380-9。法定代表人:胡万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亿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北向南瑞锋花园1栋B-1410。组织机构代码:55717811-3。法定代表人:胡万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万勇,男,汉族,1970年11月2曰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上诉人李蕾、上诉人深圳三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亿华集团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胡万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9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三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在接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三新港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房依蒙(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