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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和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和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655号罪犯肖和生,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住福建省长汀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汀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和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肖和生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以(2012)岩刑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10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和生系累犯。在服刑期间,尚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3345分,表扬5次。2012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一次性扣3分二次,累计被扣23.5分;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累计被扣14分。本次减刑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另查明,罪犯肖和生住所地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及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肖和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和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和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日,刑期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