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天信与屈要梅、张云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信,屈要梅,张云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2337号原告:张天信,男,195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稳,宁夏民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荣,宁夏民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屈要梅,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会计,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云晴,男,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宁夏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要梅,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会计,住青铜峡市,系被告张云晴的舅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天信与被告屈要梅、张云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张天信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信撤诉。案件受理费5462元,减半收取计2731元,由原告张天信负担,退回原告张天信2731元。审判员 李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