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1583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孙波,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申请执行人:殷志玉,女,汉族,1968年4月7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申请执行人:施家存,女,汉族,1978年11月29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申请执行人:马志梅,女,汉族,1973年11月19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申请执行人:章恒伦,男,汉族,1977年11月7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申请执行人:黄林英,女,汉族,1992年5月25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申请执行人:沈建芝,女,汉族,1978年2月6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申请执行人:朱永亮,男,汉族,1985年3月23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恩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九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YRQC38。
法定代表人:陶伟。本院在执行孙波、殷志玉、施家存、马志梅、章恒伦、黄林英、沈建芝、朱永亮与安徽恩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恩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因申请执行人孙波、殷志玉、施家存、马志梅、章恒伦、黄林英、沈建芝、朱永亮均申请执行安徽恩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将(2017)皖0123执1583号、(2017)皖0123执1584号、(2017)皖0123执1585号、(2017)皖0123执1586号、(2017)皖0123执1587号、(2017)皖0123执1588号、(2017)皖0123执1589号、(2017)皖0123执1591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恩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633.756元或扣留、提取安徽恩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学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