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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蒋先连申请唐凌鹏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先连,唐凌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蒋先连。被执行人唐凌鹏。蒋先连与唐凌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9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凌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蒋先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凌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蒋先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凌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蒋先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振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