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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洪申请执行刘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刘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李洪,男。被执行人:刘花,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建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刘花应每月各给付女李红艳、儿子李金伟抚养费200元,从2014年2月起付至李红艳、李金伟各年满十八周岁止。因被执行人刘花未按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花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水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4执115号执��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刘        宝        宽审判员 林重播审判员邵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