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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远华、刘应群开设赌场罪判决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应群,李远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2刑初30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应群,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因本案于2017年7月2日被行政拘留四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6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金沙县看守所。被告人李远华,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曾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11月22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远华、刘应群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应群、李远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远华、刘应群共谋开设斗鸡场供他人赌博,2017年6月8日,二人共同出资,在黔西县素朴镇牛场村第八组李远华家的一石棉瓦房内建立起斗鸡场,吸引人们前来通过斗鸡方式进行赌博,通过对来者变相收取卫生费和对每一场斗鸡���赛抽取一定费用,从中营利。2017年7月1日,公安民警接举报对该斗鸡场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被告人刘应群和40余名赌客,收缴3000余元现金和用于赌博的斗鸡十三只、电子秤一台及时钟一块。案发后,被告人李远华于2017年7月1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应群、李远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应群、李远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被告人刘应群、李远华共同出资在李远华位于黔西���素朴镇牛场村八组的住宅处修建斗鸡场,采用“斗鸡彩”等方式聚众赌博,每场次参赌人员达几十人,并以每人收取10元入场费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同年7月1日,当刘应群在其斗鸡场聚众40余人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扣押赌资3000余元、时钟一块、电子秤一台及斗鸡13只。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李远华自动到黔西县公安局素朴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应群、李远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刘应群、李远华的供述、证人陈某、陈某某、李甲、万某某、周某某、卢某某、袁某、袁某甲、袁某乙、熊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陶某某、方某某、云某某、刘某某、李乙、侯某某、邓某、许某某、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叶某某、尹某某、余某某、姚某某、代某、梁某某、夏某甲、夏某乙等的证实、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收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收罚款收据、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应群、李远华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应群、李远华的地位、作用相当,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案发后,被告人李远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应群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应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其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四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远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三、对扣押于黔西县公安局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于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