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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1712号原告:朱某,男。被告:张某,男。本案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俊香审 判 员  应 铭人民陪审员  梁文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秀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