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1712号原告:朱某,男。被告:张某,男。本案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俊香审 判 员 应 铭人民陪审员 梁文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秀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