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申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学智诉周永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学智,周永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5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学智,男,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永平,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陈学智因与被申请人周永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沪01民终2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学智申请再审称,周永平私自拉设的墙面线是电表引出的高压线,且存在高度危险,危及居民的生命安全。一审认定周永平在相同部位的电线系入户线、且经电力部门施工,符合电力部门施工,符合电力安全规范,与其私拉电线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完全不同,二审予以沿用,均不符合事实,且缺乏证据证明。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裁定再审。周永平提交意见称,陈学智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要求予以驳回。本院审查过程中,陈学智提供A公司三林供电营业站盖章的照片打印件(系复印件)一份、照片彩色打印件三份、载有物业部门地址等的便条复印件一份作为新的证据,证明周永平门口的电线并非电力部门、物业部门施工。周永平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审查过程中,陈学智明确表示同意一、二审关于要求其拆除的判决内容,其现在的主张是要求对方拆除电线。本院认为,因本案一审系周永平起诉陈学智,要求法院判令陈学智拆除在公共部位搭建的充电箱以及在公共扶梯过道和周永平门梁上乱拉的电线等。故陈学智以周永平私拉电线为由,要求其拆除的主张,并非本案申诉审查的范围,本院对其提供的证据亦不作认定。综上所述,陈学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学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陶永信审判员  许 京审判员  毛慧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茅海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