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元东、刘子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东,刘子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062号申请人:王元东,男,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现住陵县。被申请人:刘子青,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现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王元东与被申请人刘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342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5894.9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洪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