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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凤国与张雪飞、赵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国,张雪飞,赵术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895号原告:王凤国,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易县晴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雪飞,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告:赵术江,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易县厂东关村第四居民区,居民。原告王凤国与被告张雪飞、赵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王凤国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3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王凤国负担。审判员  杜启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海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