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凤国与张雪飞、赵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国,张雪飞,赵术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895号原告:王凤国,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易县晴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雪飞,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告:赵术江,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易县厂东关村第四居民区,居民。原告王凤国与被告张雪飞、赵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王凤国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3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王凤国负担。审判员 杜启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海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