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拥军、张爱民与张政、易计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拥军,张爱民,张政,易计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23民初1039号 原告:张拥军,男,汉族,1963年7月28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原告:张爱民,男,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政,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被告:易计梅,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原告张拥军、张爱民诉被告张政、易计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拥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政、易计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拥军、张爱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政、易计梅的起诉,系对自己起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拥军、张爱民撤回对被告张政、易计梅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运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陈雅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