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69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军与黄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黄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69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8********,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高良涧街道大庆南路**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烨,洪泽县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晓明,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黄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黄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军偿还借款50000元,届时利随本清(利息从201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50元,有被告黄晓明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7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黄晓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黄晓明家中长期无人,邮寄于2017年5月9日被退回。2、2017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晓明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令,2017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黄晓明公告送达了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黄晓明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现已查封,但未扣押到位;有股权登记信息,现已冻结,该公司目前已歇业,股权没有处置价值;无房产信息;余额较小的银行存款均已冻结。4、2017年7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黄晓明住所地洪泽××××西城居委会实地调查,查实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5、2017年7月13日,本院已将该案的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以上事实有查询回执、送达回证、证明等证据证实。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0元,未执行标的为5135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6)苏0829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贵宏审 判 员 朱金平代理审判员 章熙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芝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