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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薛富全与康虎维、定襄县河边平安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富全,康虎维,定襄县河边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835号原告:薛富全,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方山乡积翠乡方山村***号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诗,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晓,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虎维,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车辆驾驶人,住古交市。被告:定襄县河边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襄县河边镇四村。法定代表人:徐俊香,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建设北路9号。负责人:王浩,经理。原告薛富全与被告康虎维、定襄县河边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薛富全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5元,由原告薛富全负担。审 判 长  张卫平人民陪审员  王锦平人民陪审员  王文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