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2017)黑1005民初789佟淑华与张明李莉租赁合同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淑华,张明,李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民初789号原告:佟淑华,女,1976年6月3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贤,牡丹江市西安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明,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现下落不明。被告:李莉,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现下落不明。原告佟淑华与被告张明、李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吉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明、李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佟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退还租金9600元、质保金1000元、货款1600元,共计12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7月17日签订了摊位租赁经营协议书,被告收取原告租金9600元、质保金1000元,同年9月1日因被告经营不善,欠房东房费、电费等,原告无法继续经营。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原告支出的租金、质保金,也没有按合同约定退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至法院。张明、李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庭审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证据一、摊位租赁经营协议书一份,意在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交付租金9600元、质保金1000元并实际进入摊位进行经营。2016年9月1日因被告管理不善,欠房东费用,租赁房屋停电导致原告无法经营。证据二、牡丹江市西安区趣购购物商城企业基本信息一份,意在证明张明是牡丹江市西安区趣购生鲜超市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三、收款收据二份,意在证明被告收取原告租金9600元及保证金1000元。本院对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明系牡丹江市趣购超市的业主,2016年3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摊位租赁经营协议书,被告将位于西安区趣购购物商城牡丹江公司摊位租赁给原告使用,租赁费每年9600元,原告向被告交纳了9600元租赁费及1000元质保金,原告在被告处经营9天,由于被告与房东发生纠纷,导致房屋断电,原告无法继续经营。原告称被告欠原告货款16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2016年9月开始原告联系不上被告。本院依职权给二被告婚生子张欣阳做的调查笔录体现,张欣阳也联系不上其父母。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因被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违约在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费、质保金及货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因原告在租赁摊位实际经营了9天,应将9天的租赁费用237元(9600元/年÷365天×9天=237元)扣除,被告应返还原告租赁费用9363元、质保金1000元,上述款项合计10363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600元,庭审中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故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张明、李莉偿还佟淑华欠款1036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二、驳回佟淑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张明、李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蕴慧审 判 员 马 钠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