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花花诉郑向萍、王俊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花花,郑向萍,王俊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1762号原告:刘花花,女,汉族,1976年11月18日出生,泽州县周村镇人。被告:郑向萍,女,年龄约35岁。被告:王俊良,男,年龄约35岁,系郑向萍的丈夫。原告刘花花诉被告郑向萍、王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花花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郑向萍、王俊良偿还借款15000元。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向萍、王俊良居住在晋城市城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花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刘花花17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于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