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邱清和与郭智慧、高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清和,郭智慧,高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265号申请执行人:邱清和,男性,汉族,住神木县店塔镇。被执行人:郭智慧,男性,汉族,住神木县孙家岔镇。被执行人:高永兵,男性,汉族,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执行邱清和与郭智慧、高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2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雨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