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唐浩与高丘六和(天津)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浩,高丘六和(天津)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541号原告:唐浩,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中玉,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丘六和(天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津围公路东。法定代表人:永井秀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浩与被告高丘六和(天津)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浩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浩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浩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兰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