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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刑终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周向阳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向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终272号原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向阳,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汨罗市铁路养路工区,住汨罗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由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5月25日经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14日经汨罗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汨罗市看守所。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向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湘0681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周向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周向阳不服,提出上诉。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案件。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向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汨罗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1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周向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周向阳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向阳撤回上诉。汨罗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1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王继华审判员  汤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