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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李岫岐与陈德君、长春市方圆窗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784号原告李岫岐诉被告陈德君、长春市方圆窗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吉060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漏写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在原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十二行后添加“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雲,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