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济民、吴素月、何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济民,吴素月,何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05264882Q。被执行人:吴济民,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吴素月,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何海军,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济民、吴素月、何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628民初16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琼PAGE 来源: